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04號原告廣源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文婉 上列原告與被告文顥企業有限公司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
民事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
書記官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