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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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27號原告 陳麗華 訴訟代理人 劉帥雷 律師
劉子琦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淑美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之土地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67元(1.13×0.12×62,508=8,47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
書記官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