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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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66號原告 張旭芬 訴訟代理人 洪秀峯 律師
陳冠年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國榮 、 陳德生 、 黃瑞霖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151,222元(算式:91345.19×5426×4938/97310=00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3,4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屏東縣○○鎮○○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使用分區證明。
三、請提出被告黃國榮、陳德生、黃瑞霖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如有已死亡者,則提出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查明其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聲明拋棄繼承。
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
民事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境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
書記官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