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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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42號原告 陸賢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育翔 、 張李雪娥 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以起訴狀表明之訴之聲明,係請求判命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80,000元及其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
書記官姚安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