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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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21號原告 廖宸皜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廖清達 原告 廖宸緒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冠智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得興 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
查,原告請求被告3人各給付新臺幣(下同)50萬元,及按月給付8,333元至返還起訴狀附表所示不動產為止。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7,499,880元(1,500,000×3+8,333×12×10×3=7,499,88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5,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
書記官戴育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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