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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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歸還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11號原告 李政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幸妤 間請求所有權歸還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捷慶2號船隻(下稱系爭船隻),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陳報訴訟標的價額。查本件訴訟標的乃系爭船隻永久占有之回復,是其價額自應以系爭船隻之價值為準,惟原告並未指出系爭船隻之客觀價值,卷內亦無足以認定系爭不動產客觀價值之證據資料,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系爭船隻於起訴時之客觀價值,併提出鑑定價格報告書、實價登錄資料或其他得以證明系爭船隻客觀價值之資料,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倘未查報標的價額者,則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如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
民事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
書記官謝佩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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