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7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75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昑枰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848號、106年度執字第92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昑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昑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許芳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簡芳敏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附表:受刑人黃昑枰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3年9月│有期徒刑3年8月│││││(判4次)│├────────┼────────┼────────┼────────┤│犯罪日期│104年5月11日至│104年2月25日│104年4月13日、│││104年5月19日││104年5月1日、│││(聲請書僅載104││104年5月2日、│││年5月11日)││104年5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4年度毒│檢察署104年度偵│檢察署104年度偵│││偵字第1608號│字第29613號│字第29613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審訴字│105年度訴字│105年度訴字││事實審││第1013號│第80號│第80號││├────┼────────┼────────┼────────┤││判決日期│104年11月19日│106年4月27日│106年4月27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審訴字│105年度訴字│105年度訴字││判決││第1013號│第80號│第80號││├────┼────────┼────────┼────────┤││判決│104年12月14日│106年5月22日│106年5月2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檢察署106年度執│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299號│字第9249號(編號│字第9249號(編號││││2至4已定刑4年10│2至4已定刑4年10││││月)│月)│└────────┴────────┴────────┴────────┘┌────────┬────────┬────────┬────────┐│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7月│││├────────┼────────┼────────┼────────┤│犯罪日期│104年3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29613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訴字││││事實審││第80號││││├────┼────────┼────────┼────────┤││判決日期│106年4月27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訴字││││判決││第80號││││├────┼────────┼────────┼────────┤││判決│106年5月2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9249號(編號│││││2至4已定刑4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