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交附民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交附民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119號原告 許慎雰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 律師被告 陳勇行
號上列被告,因101年度交上訴字第1031號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曾佩琦法官林欽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妙瑋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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