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壢小字第112號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黃晴珮
被告 范佳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0,00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江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縣○○市○○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交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張育誠
附表
請求金額
項目
期間
週年利率
80,002元
利息
自民國111年6月25日起至民國111年9月27日止
2.22%
利息
自民國111年9月28日起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
2.345%
利息
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2.47%
違約金
自民國111年7月25日起至民國111年9月27日止
0.222%
違約金
自民國111年9月28日起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
0.2345%
違約金
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至民國112年1月24日止
0.247%
違約金
自民國112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0.4940%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