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1597號
上訴人 蔡秉芸
被上訴人 駱騏峯 住○○市○○區○○路○段○○○巷0號四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3月25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3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7,6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67,688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書記官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