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建簡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建簡字第22號

上訴人 謝碧珠 住○○市○○區○○路○段000號四樓之0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宸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3月15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8,100元,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書記官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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