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建簡字第22號
上訴人 謝碧珠 住○○市○○區○○路○段000號四樓之0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宸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3月15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8,100元,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書記官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