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救字第10號
聲請人LIUARLENEMIAYO 劉阿玲
代理人 陳瑜珮 律師(法扶)
相對人 陳添翔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3條前段亦載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業向本院起訴在案(本院112年度竹北簡調字第77號),惟聲請人無力繳納本件訴訟之裁判費,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審核符合扶助要件,而本件聲請人之請求,請求權基礎明確,亦非顯無勝訴之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情。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審查表、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准予扶助證明書等以為釋明,且經本院調閱本院112年度竹北簡調字第77號清償借款等事件卷宗,核聲請人起訴所為之主張,亦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