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1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1194號聲請人 詹水深 上列聲請人因與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 詹敦仁 、 詹清隱 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103年度台上字第810號、105年度台上字第564號、107年度台上字第144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柒萬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袁靜文法官蘇芹英法官高金枝法官彭昭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