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12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12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1249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非訟代理人 黃鈺穎 債務人 林哲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壹萬壹仟捌佰伍拾元及新臺幣肆拾柒萬貳仟玖佰伍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哲緒於民國(下同)106年07月31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下同)80萬元整,借期至113年07月10日屆滿,利息自撥款日起,依本行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碼年息1.85%機動計付。
(二)緣債務人林哲緒再於106年12月25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50萬元整,借期至113年12月25日屆滿,利息自撥款日起,依本行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碼年息1.85%機動計付。
(三)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
(四)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分別僅繳納至107年05月10日和107年05月25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十九條第一款之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共計1,184,80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2124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哲緒│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7年0│年息百分之2.91│││711850││5月10日起│6月09日止││││元│├──────┼──────┼───────┤││││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8年0│年息百分之3.49│││││6月10日起│3月09日止│2││││├──────┼──────┼───────┤││││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91│││││3月10日起│││├──┼───┼─────┼──────┼──────┼───────┤│002│新臺幣│林哲緒│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7年0│年息百分之2.91│││472959││5月25日起│6月24日止││││元│├──────┼──────┼───────┤││││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8年0│年息百分之3.49│││││6月25日起│3月24日止│2││││├──────┼──────┼───────┤││││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91│││││3月25日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