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壢小字第二О二號
原 告 甲○○○○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送達代收人 丙○○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陸仟柒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柒拾叁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
原告主張被告持原告核發之消費記帳卡簽帳消費迄未清償。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調解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
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太平洋SOGO百貨記帳卡入會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單
內容查詢表及消費資料查詢表為證,被告未到庭爭執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規
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丁俊成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書記官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