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嘉簡聲字第二六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訴訟代理人 王文榮
相 對 人 甲○○○○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孟人
右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的訴訟費用額,確定是新臺幣伍仟壹佰捌拾伍元。
理 由
一、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
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
」。
二、件雙方當事人,之前因為清償消費款而訴訟,本案已經在九十年三月三十日判決
確定,而本案訴訟費用,全部應由敗訴的相對人負擔,所以,聲請人依法可以聲
請確定本案訴訟費用。
三、經過本院調卷審查之後,相對人應該負擔的訴訟費用額,除了聲請人自己所計算
的第一審送達郵費五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