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0年度北簡字第443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四四三五號
  原   告 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宏
  原   告 乙○○
        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六月廿二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舉行言
詞辯論。
中華民國   九十年 五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   九十年 五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官曾春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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