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0年度板簡字第1003號民事裁定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一ОО三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萬元,折合銀元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
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貳仟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彭松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朱家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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