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五二八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水湳分行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陸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
之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佰陸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四日與原告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
,申請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每期繳款截止
日前向原告清償消費款,如逾期自應繳款日起並應給付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
之利息。詎被告至九十年二月十二日止共計消費記帳新台幣(下同)三萬五千六
百十五元,未依約定日清償繳款,迭經原告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