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彰小字第八五號
原 告 乙○○○○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立寧
訴訟代理人 顏嘉德
廖志成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爭執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共積欠消
費款新臺幣(下同)四萬零三百三十四元未付。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自該償付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四計算之利息及按利息之
一成加計違約金,為此爰依法提起本訴。
二、被告則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抗辯稱:伊並未向原告申請信用卡,是伊弟弟吳嘉
俊竊盜伊身分證向原告申請信用卡簽帳消費等語。
理由要領
一、本件原告主張右開之事實,固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各一件及簽帳單
存根影本八紙為證。惟被告否認曾向原告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