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1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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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115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蔡昌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6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昌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昌明因犯洗錢防制法、侵占及交通過失傷害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經受刑人聲請,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刑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然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確定在案,此有相關判決書正本、判決書查詢資料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聲字卷)。從而,檢察官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又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屬不得易科罰金、編號2、3所示之罪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始得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在卷可憑(見聲字卷第7頁)。從而,檢察官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五、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200號、第121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1年度易字第241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是依上開說明,前定之執行刑均當然失效。
六、本院審酌適用法規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內、外部界限下,以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同時考量受刑人各次犯罪之時間、侵害法益、犯罪型態等整體非難評價(三案分別係洗錢防制法、詐欺、侵占及過失傷害,均無任何關聯),以及刑罰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數罪併罰定執行刑規定所採取之限制加重原則、受刑人之意見等因素(無意見)。是本件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等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施敦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智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詐欺、侵占
過失傷害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1次)、4月(1次)、3月(2次),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3月(1次)、4月(1次),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2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8月19日
110年6月17日、110年9月7日
111年2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7995號、111年度偵字第5429號、第10750號、111年度偵字第26494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1722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635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高等法院臺中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200號、第1214號
111年度易字第2413號
112年度交簡上字第88號
判決日期
112年7月27日
112年5月11日
112年8月17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高等法院臺中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200號、第1214號
111年度易字第2413號
112年度交簡上字第8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11月9日
112年6月26日
112年8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 金 之 案件
否
是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866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373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82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