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23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處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

訴訟代理人 魯信光

參加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參加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00號、000號0樓及000號0樓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被告 蓋方群

蓋燕群

蓋樹羣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朱中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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