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5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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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531號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保人張丞

被告張勝凱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4年度執聲沒字第4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丞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張丞因被告張勝凱所犯詐欺等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13年刑保字第69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前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同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具保人因被告犯詐欺等案件,經出具本院指定之保證金3萬元後,由本院將被告釋放。嗣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下稱宜蘭地檢署)檢察官依被告之住居所,合法傳喚被告於民國114年5月13日下午2時到案接受該署114年度執撤緩助字第9號案件之執行,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復經該署檢察官拘提被告無著;另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1紙、宜蘭地檢署函1紙、送達證書4紙、檢察官拘票暨報告書2份、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資料查詢2紙、在監在押記錄表2紙等在卷可稽。而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一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1份附卷足憑,是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劉凱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宮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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