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5號原告張○恩(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張○晴(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兼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劉玉芬 原告 張芳辰
張王 美月上 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宏毅 律師被告 陳政隆
陳光輝 上列被告陳政隆因過失致死案件(111年度交訴字第433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黃佳琪
法官鄭咏欣法官張雅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惠雅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