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4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4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4119號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非訟代理人 張晉嘉 債務人 蔡嘉倫 即亦霆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 陸拾 陸萬壹仟玖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一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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