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58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5846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呂芳添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捌佰貳拾玖元,及自95年0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呂芳添登於民國92年08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參證物一﹞。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5年02月1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