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1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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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 士林 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166號原告 林孝武
吳青倚 韓禹廷 蘇杏紅 廖育慶 鄭金春 林玹墨 林 金德 洪佳豪 蘇莉蓉 王楷筌 宗婉琳 林靜雪 楊淑喻 共同訴訟代理人 高嘉甫 律師被告 永源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常月鏵 被告 黃月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各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所示,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如附表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書記官吳婉萱附表:
┌──┬───┬──────┬────────┐│編號│原告│訴訟標的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新臺幣)│├──┼───┼──────┼────────┤│1│林孝武│500,000元│5,400元│├──┼───┼──────┼────────┤│2│吳青倚│500,000元│5,400元│├──┼───┼──────┼────────┤│3│韓禹廷│500,000元│5,400元│││洪佳豪│││├──┼───┼──────┼────────┤│4│廖育慶│500,000元│5,400元│││王楷筌│││├──┼───┼──────┼────────┤│5│林玹墨│500,000元│5,400元│││宗婉琳│││├──┼───┼──────┼────────┤│6│蘇杏紅│500,000元│5,400元│││蘇莉蓉│││├──┼───┼──────┼────────┤│7│鄭金春│500,000元│5,400元│├──┼───┼──────┼────────┤│8│ 林金德 │500,000元│5,400元│├──┼───┼──────┼────────┤│9│林靜雪│500,000元│5,400元│├──┼───┼──────┼────────┤│10│楊淑喻│500,000元│5,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