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0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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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045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井琪 設同上
送達代收人 張家銘
住○○市○○區○○○路0段000號8樓
債 務 人 吳智翔 住宜蘭縣○○鎮○○○村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事件
之全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
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大泰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而該第三人係在宜蘭縣,有聲請狀可稽,非在本院轄區,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