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0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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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045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井琪   設同上    

           送達代收人  張家銘   

           住○○市○○區○○○路0段000號8樓

債 務 人  吳智翔   住宜蘭縣○○鎮○○○村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事件

之全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

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大泰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而該第三人係在宜蘭縣,有聲請狀可稽,非在本院轄區,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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