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8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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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854號
聲請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育慷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李育慷(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因本件連線戶政系統所查資料,該相對人李育慷系統顯示為「李■慷」,本院無從辨識,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