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易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交易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易字第83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岳蒼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蕭于哲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玉珮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