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6號原告 江鴻君 訴訟代理人 張智學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塗美紅 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書記官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