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 簡上字 第1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簡上字第162號上訴人 圓光寺 法定代理人 邱榮翰 上訴人 劉學堯 (兼 劉學佐 之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林凱 律師
莊秉澍 律師上訴人 劉奕鐘 視同上訴人寺廟 元化院 觀音佛祖法定代理人 劉素貞 視同上訴人 呂查某
劉世基 劉世雄 劉世鈞 劉梅瑜 劉宴伶 劉采婕 劉寶桂 劉奕壬 簡枝妹 劉奕奎 劉奕茂 劉世銘 劉世宇 劉雪華 劉奕灶 劉奕宏 劉絲誼 (原名: 劉美惠 ) 劉美貴 吳建清 吳建榮 吳建煥 郭 吳桂英 吳月英 吳佳展 吳新才 吳桂圓 吳采澄 吳少妃 李吳蘭妹 吳邱佐妹 吳建源 吳建霖 吳建雲 吳建堂 吳建俊 何吳菊梅 吳玉梅 吳鳳梅 吳錦梅 劉學全 ( 劉成福 之承受訴訟人) 劉奕榮 劉奕圳 劉奕錦 劉奕伍 劉玉堂 吳 劉美菊 劉世雄 劉奕雄 ⑴ 劉奕勇 劉奕炎 ⑴葉 劉玉雲 劉奕忠 劉奕伸 劉奕璋 劉奕熙 劉奕裕 劉素貞⑵ 劉素華 謝禎明 謝玉華 謝玉貞 謝玉玲 謝新超 謝禎洋 謝傳淨 邱謝靜芬 郭添功 王 郭芬貞 釋道理 (原名: 陳麗湻 ) 陳寶琴 陳寶玉 陳寶釧 謝桂香 謝麗如 邱宇昌 邱逢甲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謝麗如視同上訴人 邱曉芬
邱露妍 (原名: 邱鳳仙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謝麗如視同上訴人謝 邱碧連
王國亮 王采玲 林國治 林國政 陳林麗美 林麗香 彭 邱玉嬌 盧 邱玉英 馮景志 黃鄭碧雲 黃正璋 黃文璋 黃秀美 蔡 黃美玲 黃秀真 邱進香 馮金妹 呂貴美 温照東 温玉驥 温明村 林温淑娪 李温幸珠 黃翁悟 黃豐欽 黃豐祿 黃豐堂 黃豐川 黃玉女 黃玉枝 黃玉嫻 黃文正 王文瑤 王彩碧 謝黃絨 劉世貴 ⑴ 劉小螢 劉梅玉 劉滿玉 劉秀美 劉張園 劉世憲 劉淑貞 劉淑美 劉淑華 劉月妹 曾福財 曾阿明 曾昭銘 羅仁宏 羅仁福 羅小鈴 郭 羅美娥 羅美華 羅美渶 劉坤錫 劉坤漢 蔡 劉玉琴 劉品秀 劉玉玲 劉又嘉 吳佳霖 吳秉璋 呂 劉玉英 邱家樺 邱秀霞 劉福本 劉敏 劉新財 劉美葉 劉林傳 高文真 ( 高文欽 之承受訴訟人) 陳髙娥 (高文欽之承受訴訟人) 涂高玉枝 (高文欽之承受訴訟人) 高玉娟 (高文欽之承受訴訟人) 陳勝德 陳婉萍 陳清香 陳月蔭 劉奕桐 劉奕鏡 劉奕先 劉奕祥 劉奕郎 張劉月妹黎 劉桂妹 黃劉金連 劉郁榕 劉全信 劉文雄 劉淑惠 劉萬來 劉萬得 劉萬益 郭 劉瑾儀 楊劉杏真凌 劉惠娟 劉美雲 黃琮凱 黃崇漢 黃菁秀 黃于庭 黃美玲 黃仁木 黃茂次 黃仁源 張黃寶彩莊趙寶珍林 黃年妹 陳黃阿梅 游黃掌 邱坤增 邱坤滉 邱益宗 邱益勝 黃聖炫 黃聖慧 黃聖昌 黃淑美 羅 邱瑞蘭 林 邱河妹 邱淑貞 邱瑞珠 邱瑞雲 劉世安林劉 玉蘭 劉賴鳳嬌 劉世國 劉米妹 劉瑞錢 劉貴梅 劉世康 劉世宏 劉世榮 余 羅月英 余奕權 余奕康 余玉嬌 余秀蓉 余秀丹江 余惜妹 黃承應 余里妹 楊余瑞英 涂運土 涂運霖 涂運豐 涂玉嬌 蔡涂玉招 涂瑞英 涂芳榕 邱文達 邱真華 邱秀珍 邱玉英 邱秀蘭 邱玉梅 邱玉楨 邱秀美 劉金蘭 劉秋蘭 劉美蘭 劉美珍 傅劉梅妹 劉世燈 劉智榮 劉智銓 劉怡玲 劉秀珠 劉泉 妹官劉美女劉綢妹劉傅秋香劉葉榮春劉世泉劉世銀 劉世松 劉燕嬌 劉奕垣 劉盛雄 彭盛強 劉奕斌 莊育明 莊大緯莊 李桂英 鄒莊 玉蘭 莊育成 莊育英 莊心妹 莊玉菊 劉邦辰 劉佩如 莊玉甘 莊玉炎 莊育園 莊興妹 莊玉春 莊足妹 莊育郎 劉學保 劉學金 黃英釮 黃英明 劉權德 (原名: 劉學德 ) 劉奕灯 劉黃雪梅 劉瑞英 ⑴ 劉瑞蘭 劉奕源 范義光 劉學珍 黃 劉金英 黃成浩 劉奕彩 劉奕熖 劉世澔 劉奕誠 劉奕雄⑵ 劉玉華 劉學鳯 劉奕堂 林木春 黃育相 黃進福 黃誠慧 黃國華 (原名: 黃國男 ) 劉學淦 劉學興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莊翠雲 視同上訴人 劉世堰
劉世棟 劉奕基 劉瑞香 ⑴ 劉奕煌 劉月香 黃銀和 黃銀升 黃寶珠 黃寶榮 黃寶蓮 劉黃春妹 黃貴蘭 呂巫玉嬌 巫清東 巫采璇 巫清國 巫鳳英 呂英輝 呂政哲 呂文龍 呂淑霞 呂芳礽 呂智偉 呂琮安 徐千惠 陳淑華 徐盛德 吳忠政 翁明哲 劉泰屘 鍾日鴻 劉學章 劉學財 鍾維龍 劉學增 吳 劉蘭香 劉金鳳 劉學曉 劉士豪 王珍瑛 劉淑芬 劉世象 劉靜玲 黃 劉玉嬌 劉沛晴 陳永杰 呂山林 彭汝瑄 劉奕生 劉姜滿妹 陳宜榛 邱清妹 彭鳳銀 劉學隆 劉游月英 劉奕富 劉奕堂 劉奕全 劉奕權 劉奕偉 劉桂珠 劉桂玉 劉奕蔣 劉奕國 劉古瑞珠 劉沛騰 劉美榮 劉美汶 彭素雲 李新彬 劉世祿 吳劉秀妹 劉世隆 朱 劉蓮妹 劉金錞 劉富華 劉雙有梁 劉益妹 謝添富 劉添成 謝美雲 謝美蓮 劉世港 劉世海 劉世璋 劉金娥 劉金桃 劉秋菊 劉美珠 劉美容 劉美齡 劉世景 劉世爕 劉彩雲 簡策 劉韻宜 劉韻甄 劉智漢 劉智睿 劉世明 劉秝郕 林 劉絨 妹游 劉寶珠 劉奕正 劉世貴⑵ 劉世錦 劉世南 劉世興 劉世鍚 劉桂玉 劉世新 劉文惠 陳秋羽 劉美君 劉奕雄⑶ 劉奕滿 莊育金 莊育焜 莊夏江 莊寶香 莊寶珍 邱玉女 林源榮 林沛晴 姜林和枝林 四妹 田林六妹 林志賢 林如吟 顧緒健 (顧 劉玉嬌之 承受訴訟人) 張羅益妹 鍾美溶 張玉倩 張鑑堂 周雪娥 張家豪 張語真 張鑑一 張安榮 張文夫 陳佳慶 陳惠萍 陳秀靜 陳秀華 陳秀娥 劉張瑞華 張金英 曾隆泉 曾一家 曾文君 曾元君 曾仁君 曾振碩 曾紫 婕 曾隆炎 曾怡嘉 袁芳勇 袁明楷 袁明煌 袁明鈴 陳曾淑梅 曾文芳 游象祺 游象群 游象宏 游娟玲 林 許阿柑 鄭奇謀 劉怡佳 劉世淏 劉瑞香⑵ 劉瑞玉 劉瑞珍 劉瑞英⑵ 劉桂枝 ( 陳瑞玉之 承受訴訟人) 黎黃細妹 黎鑒德 黎俊宏 黎保成 黎雅娟 黎雅惠 黎世榮 黎世興 陳黎金玉 黎金祝 黎金月 黎金美 黎金枝 黎碧月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市榮民服務處(劉炎候之遺產管理人)上一人法定代理人鄭有諒視同上訴人 黎錦蓮
劉伯章 劉麗雲 丁宗權 丁澤澔 丁翠雲 丁淑媛 林美玲 陳翰祥 陳翰宗 陳瑋儀 羅美堯 羅美舜 羅美雲 劉佐妹 劉鴻水 何泰雄 何菊英 劉何麟英 李 何雲英 張火龍 張明政 張玉珍 湯 陳清玉 何淑兒 湯岳勳 湯雅惠湯 蒲運 湯端容 湯正元 鄭湯淑玉 林菊 林忠信 湯正希 魏寶鳳 湯玉宇 林哲廣 林姵岑 莊宜真 林哲男 湯阿玉 林月梅 湯淑嬌 劉鳳蘭 劉鳳玉 劉鳳梅 賴平妹 劉奕書 劉奕文 劉玉梅 宋國成 宋國賢 宋秋月 宋秋容 黃 劉梅珍 張盈橙 張稟豐 張月霞 張庭芸 呂 劉桂蘭 劉美玉 劉俐禛 劉美鳳 劉阿雪 蔡 劉春蘭 徐劉英 劉奕豐 鍾長清 鍾尊湘 鍾尊祥 鍾華湘 劉奕岑 劉奕寬 劉致宏 劉奕生 劉奕光 劉芷青 劉學水 黃秀菊 黃木貴 劉京妹 劉寶貴 王惠玲 王麗美 ⑴王麗美⑵ 羅兆隆 劉家政 劉家棋 黃承醮 黃承富 兼上一人監護人 黃承道 視同上訴人 黃承龍
李吉龍 李吉源 劉世添 劉世福 蕭 劉秀珍 劉秀玉 劉鳳嬌 劉奕達 劉奕德 李煥智 李煥堂 李線英 李秋英 李素琴 李金葉 劉簡照 劉世華 劉世炫 劉秀珍 劉秀娥 劉秀美 劉俊男 ( 劉奕晃 之承受訴訟人) 項小玲 謝國庫 余亮成 吳宇洋 黃進福許 蔡冬梅 ( 許阿波之 承受訴訟人) 許清旺 ( 劉獅進 繼承人兼許劉綢妹之承受訴訟人) 許清佳 (劉獅進繼承人兼許劉綢妹之承受訴訟人) 簡許阿呆 (劉獅進繼承人兼許劉綢妹之承受訴訟人許 鄧賢妹 (許清佳之承受訴訟人) 許文展 (許清佳之承受訴訟人) 許素卿 (許清佳之承受訴訟人) 葉盛坤 ( 葉曾梅英 之承受訴訟人) 葉德宗 (葉曾梅英之承受訴訟人) 葉德乾 (葉曾梅英之承受訴訟人) 葉美琴 (葉曾梅英之承受訴訟人) 劉世芳 ( 劉奕發 之承受訴訟人) 葉秀英 ( 劉文珠 之承受訴訟人) 蕭玉杉 ( 曾春子 之承受訴訟人) 蕭錦能 (曾春子之承受訴訟人) 顧瑪莉 (曾春子之承受訴訟人) 顧樸 (曾春子之承受訴訟人) 高忠良 ( 賴新妹 之承受訴訟人) 周甜 劉秀春 ( 劉成開 之繼承人)劉秀春⑵(劉成開之繼承人)劉秀春⑶ 蕭玉枝 ( 黃秀妹 之承受訴訟人) 謝尚達 (謝 劉桂欗 之承受訴訟人) 謝尚明 (謝劉桂欗欄之承受訴訟人) 許宗欽 ( 許呆 之承受訴訟人) 許宗泰 ( 許呆之 承受訴訟人) 許宗寶 (許呆之承受訴訟人) 許宗斌 (許呆之承受訴訟人) 許秀珍 (許呆之承受訴訟人) 范民珠 律師( 陳日新 之遺產管理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陳連鐎 之遺產管理人)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視同上訴人 徐金美 ( 温明哲 承受訴訟人)
温世傑 (温明哲承受訴訟人) 温世華 (温明哲承受訴訟人) 温郁芬 (温明哲承受訴訟人) 温心慧 (温明哲承受訴訟人) 王坤榮 ( 王湯玉姬 承受訴訟人) 王添財 (王湯玉姬承受訴訟人) 王承富 (王湯玉姬承受訴訟人) 王彩鑾 (王湯玉姬承受訴訟人) 王彩真 (王湯玉姬承受訴訟人) 王彩蓮 (王湯玉姬承受訴訟人) 王彩霞 (王湯玉姬承受訴訟人) 王彩修 (王湯玉姬承受訴訟人) 林志豪 ( 李美枝 承受訴訟人) 林雅婷 (李美枝承受訴訟人) 羅和貴 ( 趙新吉 之承受訴訟人) 趙廷岳 (趙新吉之承受訴訟人) 趙廷昇 (趙新吉之承受訴訟人) 趙殷頤 (趙新吉之承受訴訟人) 張肇昶 (張 邱義妹 之承受訴訟人) 張展明 ( 張邱義妹 之承受訴訟人) 張秀琴 (張邱義妹之承受訴訟人) 張秀鳳 (張邱義妹之承受訴訟人) 邱張秀鑾 (張邱義妹之承受訴訟人) 張秀貞 (張邱義妹之承受訴訟人) 張秀滿 (張邱義妹之承受訴訟人) 張麗芬 (張邱義妹之承受訴訟人) 劉世熙 ( 劉奕彬 承受訴訟人) 劉峰銪 (劉奕彬承受訴訟人) 李靆 ( 李逢麒 承受訴訟人) 劉黃平妹 ( 劉奕波 之繼承人) 劉慧玲 (劉奕波之繼承人) 劉慧君 (劉奕波之繼承人)兼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劉育璿
盧秀姬 ( 劉奕明 承受訴訟人) 劉世鑫 (劉奕明承受訴訟人)劉世添(劉奕明承受訴訟人) 劉世清 (劉奕明承受訴訟人) 傅連財 ( 傅謝月嬌 承受訴訟人) 傅兆財 (傅謝月嬌承受訴訟人) 傅淑珠 (傅謝月嬌承受訴訟人) 傅淑馨 (傅謝月嬌承受訴訟人)莊興妹( 莊黃嬌 妹之承受訴訟人)莊玉春(莊 黃嬌妹 之承受訴訟人)莊足妹( 莊黃嬌妹 之承受訴訟人) 梁家光 (梁 劉有妹 之承受訴訟人) 梁秀容 ( 梁劉有妹 之承受訴訟人) 梁秀芳 (梁劉有妹之承受訴訟人) 梁文承 (梁劉有妹之承受訴訟人)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丁靜航 (梁劉有妹之承受訴訟人)視同上訴人劉世貴( 劉謝玉嬌 之承受訴訟人)
劉世錦(劉謝玉嬌之承受訴訟人)謝尚達(劉謝玉嬌之承受訴訟人)謝尚明(劉謝玉嬌之承受訴訟人) 陳紅妹 ( 曾隆藩 之承受訴訟人) 曾朝麟 (曾隆藩之承受訴訟人) 曾瑞媛 (曾隆藩之承受訴訟人) 曾瑞華 (曾隆藩之承受訴訟人) 温適禎 ( 温明燦 之承受訴訟人) 温雪如 ( 溫明燦 之承受訴訟人) 温鉑洋 ( 溫銳城 之承受訴訟人) 温宓媞 (溫銳城之承受訴訟人) 温梵釉 (溫銳城之承受訴訟人)上三人之法定代理人 楊雅玲 視同上訴人
潘王盈 ( 潘太郎 之承受訴訟人) 潘永成 (潘太郎之承受訴訟人) 潘耀濱 (潘太郎之承受訴訟人) 潘宗宏 (潘太郎之承受訴訟人) 潘志青 (潘太郎之承受訴訟人) 潘秋月 (潘太郎之承受訴訟人) 楊接來 ( 楊黃英 之承受訴訟人) 楊天佑 (楊黃英之承受訴訟人) 楊天祥 (楊黃英之承受訴訟人)邱 楊阿桂 (楊黃英之承受訴訟人) 楊宛遇 (楊黃英之承受訴訟人) 楊麗芬 (楊黃英之承受訴訟人) 楊政邦 (楊黃英之承受訴訟人) 楊佩姍 (楊黃英之承受訴訟人) 楊佩如 (楊黃英之承受訴訟人) 楊森雲 ( 楊涂貞妹 之承受訴訟人)楊森雲(楊涂貞妹之承受訴訟人)劉世港( 劉高英 妹之承受訴訟人)劉世海(劉高英妹之承受訴訟人)劉世璋(劉高英妹之承受訴訟人)劉金娥(劉高英妹之承受訴訟人)劉金桃(劉高英妹之承受訴訟人)劉秋菊(劉高英妹之承受訴訟人)劉美珠(劉高英妹之承受訴訟人)劉美容(劉高英妹之承受訴訟人)劉美齡(劉高英妹之承受訴訟人) 劉黃阿梅 ( 劉奕星 之承受訴訟人) 劉世標 (劉奕星之承受訴訟人)劉世泉(劉奕星之承受訴訟人) 劉世文 (劉奕星之承受訴訟人) 劉世順 (劉奕星之承受訴訟人)劉美珍(劉奕星之承受訴訟人) 陳鵬鈞 ( 陳昱霖 承受訴訟人) 邱黃秋桃 ( 邱逢閂 承受訴訟人) 邱春淵 (邱逢閂承受訴訟人) 邱春港 (邱逢閂承受訴訟人) 邱春旭 (邱逢閂承受訴訟人)許 邱梅珠 (邱逢閂承受訴訟人) 邱桂珠 (邱逢閂承受訴訟人)邱家樺(兼 邱進忠 承受訴訟人)邱秀霞(兼邱進忠承受訴訟人) 戴常烈 ( 戴黃進 承受訴訟人) 戴雪玫 (戴黃進承受訴訟人)陳 戴玉蘭 (戴黃進承受訴訟人) 戴阿環 (戴黃進承受訴訟人) 戴阿桃 (戴黃進承受訴訟人) 戴美華 (戴黃進承受訴訟人) 戴阿春 (戴黃進承受訴訟人) 劉議聰 (兼 劉錫棋 之承受訴訟人) 劉詠汝 (兼劉錫棋之承受訴訟人)蘇 劉春惠 (兼劉錫棋之承受訴訟人) 劉惠蘭 (兼劉錫棋之承受訴訟人) 劉淑慧 (兼劉錫棋之承受訴訟人) 劉玉霞 (兼劉錫棋之承受訴訟人) 余許河妹 ( 余遠爐 承受訴訟人) 余奕添 (余遠爐承受訴訟人) 余奕城 (余遠爐承受訴訟人) 余奕鵬 (余遠爐承受訴訟人) 余淑貞 (余遠爐承受訴訟人)邱文達(兼 邱鎮風 承受訴訟人)邱真華(兼邱鎮風承受訴訟人)邱秀珍(兼邱鎮風承受訴訟人)邱玉英(兼邱鎮風承受訴訟人)邱秀蘭(兼邱鎮風承受訴訟人)邱玉梅(兼邱鎮風承受訴訟人)邱玉楨(兼邱鎮風承受訴訟人)邱秀美(兼邱鎮風承受訴訟人) 游源六 (游 劉榮妹 承受訴訟人) 游本縣 (游劉榮妹承受訴訟人) 黃游戊妹 (游劉榮妹承受訴訟人) 黃維森 (黃 劉良妹 承受訴訟人) 黃增祥 ( 黃劉良 妹承受訴訟人) 徐黃秋香 (黃劉良妹承受訴訟人) 黃瑞香 (黃劉良妹承受訴訟人) 黃秀香 (黃劉良妹承受訴訟人) 湯月妹 ( 劉奕沐 承受訴訟人)劉淑惠(劉奕沐承受訴訟人) 劉郁鈴 (劉奕沐承受訴訟人) 劉學鳳 (劉學佐承受訴訟人) 黃劉查妹 (兼 黃銀華 承受訴訟人) 黃忠雄 (黃銀華承受訴訟人) 黃忠明 (黃銀華承受訴訟人) 李蜜 ( 呂英雄 承受訴訟人) 呂宗恩 (呂英雄承受訴訟人) 呂秋慧 (呂英雄承受訴訟人)簡策(劉 謝愛蘭 承受訴訟人)劉韻宜( 劉謝愛蘭 承受訴訟人)劉韻甄(劉謝愛蘭承受訴訟人)劉智漢(劉謝愛蘭承受訴訟人)劉智睿(劉謝愛蘭承受訴訟人)劉世明(劉謝愛蘭承受訴訟人)劉秝郕(劉謝愛蘭承受訴訟人) 林劉絨妹 (劉謝愛蘭承受訴訟人)游劉寶珠(劉謝愛蘭承受訴訟人) 劉智寺 ( 劉奕龍 承受訴訟人) 劉雅玲 (劉奕龍承受訴訟人) 劉世萬 (劉奕龍承受訴訟人) 劉世寶 (劉奕龍承受訴訟人) 劉桂梅 (劉奕龍承受訴訟人) 劉美蓉 (劉奕龍承受訴訟人)陳佳慶( 陳瑞生 承受訴訟人)陳惠萍(陳瑞生承受訴訟人)陳秀靜(陳瑞生承受訴訟人)陳秀華(陳瑞生承受訴訟人)陳秀娥(陳瑞生承受訴訟人) 陳玉蘭 (陳瑞生承受訴訟人) 黃麗華 (張 許來春 承受訴訟人) 黃麗錦 ( 張許來春 承受訴訟人) 張秧郘 (張許來春承受訴訟人) 張麗貞 (張許來春承受訴訟人)劉 李瑞香 (劉奕全⑵承受訴訟人)劉世清⑵(劉奕全⑵承受訴訟人) 劉世鴻 (劉奕全⑵承受訴訟人)劉美鳳⑵(劉奕全⑵承受訴訟人) 劉美蓮 (劉奕全⑵承受訴訟人)劉玉梅⑵(劉奕全⑵承受訴訟人)劉奕生(劉 陳喜枝 承受訴訟人)劉奕光(劉陳喜枝承受訴訟人)劉芷青(劉陳喜枝承受訴訟人)劉淑美( 許文恭 承受訴訟人) 許可渟 (許文恭承受訴訟人) 葉禮棋 ( 葉安婷 承受訴訟人) 王彥錞 ( 傅淑美 承受訴訟人) 王淳書 (傅淑美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 彭雪雲 訴訟代理人 彭誠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
8月7日本院100年度壢簡字第93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廢棄,發回本院中壢簡易庭。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為分割共有物事件,其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故上訴人圓光寺、劉學堯、劉奕鐘提起本件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其效力及於未聲明上訴之同造即原審其餘共同被告寺廟元化院觀音佛祖等人,又原視同上訴人莊黃嬌妹於起訴後言詞辯論終結前之
104年4月25日死亡、梁劉有妹於起訴後言詞辯論終結前之
101年12月2日死亡、劉謝玉嬌於起訴後言詞辯論終結前之
104年5月13日死亡、曾隆藩於起訴後言詞辯論終結前之10
4年4月8日死亡(於原審判決後始補正承受訴訟程序);原視同上訴人温明燦、 温銳城 、潘太郎、楊黃英、楊涂貞妹、劉高英妹、劉奕星、顧劉玉嬌、陳昱霖、邱逢閂、邱進忠、劉錫棋、戴黃進、余遠爐、邱鎮風、游劉榮妹、黃劉良妹、劉奕沐、劉學佐、黃銀華、呂英雄、劉謝愛蘭、劉奕龍、陳瑞生、張許來春、劉奕全⑵、劉陳喜枝、許文恭、葉安婷、傅淑美於原審最後言詞辯論終結後死亡。其中,莊黃嬌妹、梁劉有妹、劉謝玉嬌、曾隆藩經原審於上訴後,裁定承受訴訟;温明燦、温銳城、潘太郎、楊黃英、楊涂貞妹、劉高英妹、劉奕星、顧劉玉嬌之繼承人經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二第2頁至第4頁;卷四第4頁);另陳昱霖、邱逢閂、邱進忠、劉錫棋、戴黃進、余遠爐、邱鎮風、游劉榮妹、黃劉良妹、劉奕沐、劉學佐、黃銀華、呂英雄、劉謝愛蘭、劉奕龍、陳瑞生、張許來春、劉奕全
⑵、劉陳喜枝、許文恭、葉安婷、傅淑美之繼承人則經本院依職權裁定命為承受訴訟,爰併列為視同上訴人,合先敘明。
二、被上訴人起訴主張:坐落桃園市中壢區(改制前為桃園縣○○市○○○段○○○○號土地(面積1,323平方公尺,下稱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系爭土地並無法律上、使用目的上不能分割情形,兩造亦未訂有不分割之契約,因共有人眾多,應有部分甚為繁雜,且比例過於細分,倘以原物分配予各共有人、原物分配及金錢補償或原物部分分配及價金分配併用等分割方式,顯有法律上及事實上之困難,為免影響土地完全利用之便利,爰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前段、第824條第2項第2款前段之規定,請求以變賣分配價金之方式分割系爭土地,並將所得價金依兩造應有部分比例分配等語。
三、按第一審之訴訟程序有重大之瑕疵者,第二審法院得廢棄原判決,而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但以因維持審級制度認為必要時為限。前項情形,應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如兩造同意願由第二審法院就該事件為裁判者,應自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第451條第1項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觀同法第453條規定亦明。
又所謂第一審之訴訟程序有重大之瑕疵因維持審級制度認為必要,而得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者,係指第一審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其違背與判決內容有因果關係,或因訴訟程序違背規定,不適於為第二審辯論及裁判之基礎而言(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423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又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但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3條固有明文。訴訟程序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間,法院及當事人不得為關於本案之訴訟行為,同法第18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再按分割共有物之訴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訴訟標的對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生有訴訟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原因者,其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效力及於全體。經查,被上訴人於100年11月29日提起本件訴訟,惟原審共同被告莊黃嬌妹、梁劉有妹、劉謝玉嬌、曾隆藩均於起訴後言詞辯論終結前死亡,有戶籍謄本乙紙附卷可稽(見本卷院㈣第7、
19、38、49頁),且莊黃嬌妹、梁劉有妹、劉謝玉嬌、曾隆藩於原審均未委任訴訟代理人到場,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3條之規定,其訴訟程序於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詎原審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88條第1項規定停止訴訟,仍逕於104年7月8日辯論終結,於同年9月4日為實體判決(見本院卷㈠第23頁至72頁),其訴訟程序自屬有重大之瑕疵,基此所為之判決,亦屬違背法令。又本件審理時到庭當事人就分割方案互有不同請求,且當事人人數眾多,部分當事人甚且從未到庭參與訴訟程序,無可能經兩造全體同意由本院逕為第二審裁判,本院認有維持當事人審級利益之必要,為保障當事人之程序權,爰不經言詞辯論,逕將原判決廢棄,發回本院中壢簡易庭重行審理。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51條第1項、第453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曉芳
法官謝伊婷法官廖珮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書記官黃敏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