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7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7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7148號聲請人 李有騰 相對人 李承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20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核聲請人未提出記載無誤的附表(若干本票的利息起算日欄未記載),經本院民國107年8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年8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其利息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至本件其餘聲請部分,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無利息107年度司票字第7148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105年11月7日│50,000元│107年6月5日│五八一四二九│││0│││││││1││││││├─┼───────────┼─────────┼───────────┼────────┼──┤│0│105年11月7日│50,000元│107年7月5日│五八一四三0│││0│││││││2││││││├─┼───────────┼─────────┼───────────┼────────┼──┤│0│106年12月5日│50,000元│107年1月5日│三六三六四九│││0│││││││3││││││├─┼───────────┼─────────┼───────────┼────────┼──┤│0│107年2月5日│50,000元│107年3月5日│五八一四二六│││0│││││││4││││││├─┼───────────┼─────────┼───────────┼────────┼──┤│0│105年11月7日│50,000元│107年5月5日│五八一四四九│││0│││││││5││││││├─┼───────────┼─────────┼───────────┼────────┼──┤│0│106年11月5日│50,000元│106年12月5日│三六三六四八│││0│││││││6││││││├─┼───────────┼─────────┼───────────┼────────┼──┤│0│107年1月5日│50,000元│107年2月5日│三六三六五0│││0│││││││7││││││├─┼───────────┼─────────┼───────────┼────────┼──┤│0│107年3月5日│50,000元│107年4月5日│五八一四二七│││0│││││││8││││││├─┼───────────┼─────────┼───────────┼────────┼──┤│0│106年3月5日│50,000元│106年1月5日│三六三六三九│││0│││││││9││││││├─┼───────────┼─────────┼───────────┼────────┼──┤│0│105年11月7日│50,000元│106年3月5日│五八一四四八│││1│││││││0││││││├─┼───────────┼─────────┼───────────┼────────┼──┤│0│106年4月5日│50,000元│106年4月5日│三六三六四0│││1│││││││1││││││├─┼───────────┼─────────┼───────────┼────────┼──┤│0│105年11月7日│50,000元│105年12月5日│三六三六三七│││1│││││││2││││││├─┼───────────┼─────────┼───────────┼────────┼──┤│0│105年11月7日│70,000元│106年1月5日│三六三六三八│││1│││││││3││││││├─┼───────────┼─────────┼───────────┼────────┼──┤│0│106年5月5日│50,000元│106年5月5日│三六三六四一│││1│││││││4││││││├─┼───────────┼─────────┼───────────┼────────┼──┤│0│106年7月5日│50,000元│106年8月5日│三六三六四四│││1│││││││5││││││├─┼───────────┼─────────┼───────────┼────────┼──┤│0│106年8月5日│50,000元│106年9月5日│三六三六四五│││1│││││││6││││││├─┼───────────┼─────────┼───────────┼────────┼──┤│0│106年10月5日│50,000元│106年11月5日│三六三六四七│││1│││││││7││││││├─┼───────────┼─────────┼───────────┼────────┼──┤│0│106年6月5日│50,000元│106年7月5日│三六三六四三│││1│││││││8││││││├─┼───────────┼─────────┼───────────┼────────┼──┤│0│106年5月5日│50,000元│106年6月6日│三六三六四二│││1│││││││9││││││├─┼───────────┼─────────┼───────────┼────────┼──┤│0│106年9月5日│50,000元│106年10月5日│三六三六四六│││2│││││││0││││││└─┴───────────┴─────────┴───────────┴────────┴──┘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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