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6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6157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君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依貴公司所附之申請書所載,申請人似為陳「妍」君抑或陳「洂」君,請確認債務人之正確姓名為何?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