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124號原告 游世銓
于鴻昌 李和欣 被告 簡維毅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2年度訴字第22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汪銘欽
法官林惠君法官郭哲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書記官陳美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