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0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058號原告 陳聰智 原告 陳德彰 原告 邱春作 原告 陳在堯 原告 黃德鏢 原告 彭邱菊妹 原告 彭松吉 原告 彭世明 原告 彭勝泉 原告 彭增煜 原告 蕭金泉 原告 彭富海 原告 陳能錪 原告 陳潛全 原告 張煜滿 原告 陳嘉翔 原告 陳在猷 原告 陳毓芳 原告 陳淑芳 原告 陳盈芳 原告 陳遜全 原告 林美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竹縣湖口鄉公所、新竹縣政府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叁佰陸拾肆萬貳仟陸佰柒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貳萬零壹佰貳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