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建簡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建簡字第23號
原   告 大可才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大明
被   告 鈞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國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
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條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所地在台北市士林區,有被告變更登記表在
卷,原告亦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依原告起訴狀
所載,本件工程位於汐止),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書記官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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