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木華選任辯護人張欽昌律師被告邱文吉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蔡文亮 被告 林振光
彭聖諺 陳建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8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受命法官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信旭
法官林卉聆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雙全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