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278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81,875元(原告起訴請求排除以本院中華民國98年度訴字第1159號民事確定判決所發動之99年度司執字第54038號拆屋還地強制執行程序,而上開確定判決乃係命原告應將座落臺南市○○區○○段800及803地號土地上面積123平方公尺之鐵皮屋建物拆除騰空,並將前開土地交還被告及其他全體共有人,是核定原告起訴之利益應以其占用上開土地面積之價值為準。又上開二筆土地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49,250元及22,000元,原告合計占用123平方公尺,因上開確定判決未明確區別出原告對於二筆土地各占用面積,故以二筆土地公告現值之平均值計算原告占用上開面積之價值,亦即(49,250元+22,000元)÷2×123平方公尺=4,381,875元。原告起訴書認應以鐵皮屋價值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值,容有誤會,附此敘明),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4,461元,原告起訴時僅繳納1,330元,尚不足43,1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43,131元,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9月27日
書記官吳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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