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補字第65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桃補字第655號原告 胡舒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竑華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桃園簡易庭法官楊奕泠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書記官王帆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