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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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55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隆慶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隆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至上開案件扣案之海洛因共5包、甲基安非他命共3包,分別係屬第一級與第二級毒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204、205、206號、113年度毒偵字第163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結果確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詳如附表所示),足認確均係違禁物;另上述毒品包裝袋上均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檢察官聲請意旨僅就第一、二級毒品部分聲請沒收,未聲請沒收「銷燬」,雖有未恰,惟本院依聲請為職權認定,認尚與前揭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李貞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鑑定結果
鑑定書
備註
一
海洛因
(含包裝袋)
2包
(合計毛重0.92公克)
白色粉末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2包抽1,編號2,檢驗後淨重0.273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9月1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013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12年度毒偵字第2229號卷第79頁)
112年毒保字第298號扣押物品清單(112年度毒偵字第2229號卷第71頁)
二
海洛因
(含包裝袋)
1包
(驗後淨重0.251公克)
白色粉末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11月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095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12年度毒偵字第2713號卷第151頁)
112年毒保字第320號扣押物品清單(112年度毒偵字第2713號卷第129頁)
三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
2包
(合計毛重5.62公克)
白色結晶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2包抽1,編號2,檢驗後淨重3.412公克)
112年安保字第916號扣押物品清單(112年度毒偵字第2713號卷第137頁)
四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
1包
(驗後淨重1.732公克)
白色結晶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7月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568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13年度毒偵字第1635號卷第195頁)
113年安保字第1056號扣押物品清單(113年度毒偵字第1635號卷第185頁)
五
海洛因
(含包裝袋)
2包
粉塊狀檢品
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合計驗後淨重7.29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4年1月7日調科壹字第11323933270號鑑定書(113年度毒偵字第1635號卷第215頁)
113年毒保字第366號扣押物品清單(113年度毒偵字第1635號卷第19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