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4號原告 陳世川 被告 鍾瑞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萬2,800元(計算式:116〈平方公尺,即原告主張被告占用複丈成果圖暫編符號
A部分土地之面積〉×3,300〈元/平方公尺,即系爭土地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382,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
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冠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
書記官洪甄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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