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竹簡字第2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竹簡字第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竹簡字第29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郁仁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36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郁仁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罪名: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5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
又其同時持有第二級毒品及逾量之第三級毒品,以一持有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
(二)累犯:被告前於民國101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326號判決就其中販賣第三級毒品、幫助販賣第三級毒品部分,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甲),另就轉讓第三級毒品部分判處有期徒刑2月(乙),(乙)部分於102年7月8日確定,(甲)部分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2156號判決駁回上訴後,其中幫助販賣第三級毒品部分確定,另販賣第三級毒品部分經被告提起上訴,再經最高法院以103年度台上字第1263號判決駁回上訴,於103年4月17日確定,(甲)
(乙)部分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2175號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年11月,於103年7月28日確定。被告於103年5月28日入監,於104年10月15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嗣接續執行另案拘役刑20日),於106年2月9日縮刑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科刑:爰審酌被告前有妨害自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刑事前案紀錄,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竟不知悛悔,再次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及逾量之第三級毒品,無視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助長毒品流通,影響社會秩序,所為實屬非是,且持有之數量非少,並衡酌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暨其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工、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見偵字卷第1-6頁,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註記)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四)沒收:扣案被告持有之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鑑定結果認均含有第二級、第三級毒品成份(詳如附表所示),扣除已經檢驗用罄之部分外,爰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書記官曾柏方附錄本院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鑑定結果│├──┼─────────┼──────────────┤│1│黑色外包裝毒品咖啡│1.檢出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包2包(扣押物品目│非他命、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錄表編號1、2)。│基卡西酮、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2.驗前總淨重約8.40公克,隨機││││抽取編號1鑑定,淨重3.89公││││克,取3.38公克鑑定用罄,餘││││0.51公克,推估編號1、2均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0.33公克。│├──┼─────────┼──────────────┤│2│黑色外包裝毒品咖啡│1.檢出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包180包(扣押物品│非他命、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目錄表編號3至87及│基卡西酮、微量第三級毒品硝│││89至183)。│甲西泮、微量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微量││││第三級毒品5-甲氧基-N-甲基││││-N-異丙基色胺成分。││││2.驗前總淨重約為650.28公克,││││隨機抽取編號3鑑定,淨重3.││││20公克,取3.00公克鑑定用││││罄,餘0.20公克,推估編號3││││至87及89至183均含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6.50公克;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26.01││││公克。│││││├──┼─────────┼──────────────┤│3│黑色外包裝毒品咖啡│1.檢出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包1包(扣押物品目│非他命、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錄表編號88)。│基卡西酮、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微量第三級毒品5-甲││││氧基-N-甲基-N-異丙基色胺成││││分。││││2.驗前淨重3.01公克,取2.29公││││克鑑定用罄,餘0.72公克,測││││得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03公克;4-甲基││││甲基卡西酮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12公克。│└──┴─────────┴──────────────┘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3610號被告 陳郁仁男 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市○區○○路00巷00弄00號居新竹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郁仁前於民國101年間因販賣、轉讓第三級毒品等案件,經法院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1月確定,於104年10月15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嗣於106年2月9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詎其仍不知悔改,明知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二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5-甲氧基-N-甲基-N-異丙基色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及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06年2月間某日,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太子酒店,以每包新臺幣(下同)200元之代價,向真實姓名不詳、綽號「 阿清 」之男子購買如附表所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等之毒品咖啡包共183包而持有之。嗣於106年4月4日23時40分,在新竹市○區○○街00號旁停車場為警盤查,當場扣得上開含有第二、三級毒品之毒品咖啡包33包,復經其同意接受搜索,在其位於新竹市○區○○路0段000巷00號之住處再扣得上開含有第二、三級毒品之毒品咖啡包150包。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陳郁仁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咖啡包共183包。
(三)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蒐證及扣案物照片154張。
(四)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5月16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同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嫌。被告上開持有第二級毒品及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嫌間,係以一行為而觸犯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各從一重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嫌處斷。又被告前有如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咖啡包共183包含有第二級毒品,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至報告意旨雖認被告係涉犯同條例第5條第2項、第2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三級毒品罪嫌,然查,本件除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第二、三級毒品外,並無扣得帳冊等物,亦無任何人指控被告有何販毒行為,難認被告於購入毒品時,即有何意圖販賣之主觀犯意,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本件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事實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檢察官陳榮林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書記官張麗雯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記: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
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鑑定結果│├──┼─────────┼──────────────┤│1│黑色外包裝毒品咖啡│1.檢出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包2包(扣押物品目│非他命、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錄表編號1、2)。│基卡西酮、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2.驗前總淨重為8.40公克,驗前││││4-甲基甲基卡西酮總純質淨重││││0.33公克。│├──┼─────────┼──────────────┤│2│黑色外包裝毒品咖啡│1.檢出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包180包(扣押物品│非他命、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目錄表編號3至87及│基卡西酮、微量第三級毒品硝│││89至183)。│甲西泮、微量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微量││││第三級毒品5-甲氧基-N-甲基││││-N-異丙基色胺成分。││││2.驗前總淨重為650.28公克,驗││││前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總純質││││淨重6.50公克、4-甲基甲基卡││││西酮總純質淨重26.01公克。│├──┼─────────┼──────────────┤│3│黑色外包裝毒品咖啡│1.檢出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包1包(扣押物品目│非他命、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錄表編號88)。│基卡西酮、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微量第三級毒品5-甲││││氧基-N-甲基-N-異丙基色胺成││││分。││││2.驗前總淨重為3.01公克,驗前││││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總純質淨││││重0.03公克、4-甲基甲基卡西││││酮總純質淨重0.12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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