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79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79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7978號債權人志芳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麗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祥懿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究依票據關係請求或依工程關係請求,請釋明之?
並確認請求金額?請求利率(依票據關係為年息6%,餘者5%))?又利息起算日之請求依據為何?㈡釋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於聲請狀末簽名
蓋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
書記官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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