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聲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家聲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聲字第194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對人 姚偉光
姚俊安 姚俊任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劉鳳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九十九年度繼字第一四四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民事訴訟法第241條至第243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48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姚惠民 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亡故,其繼承人業向鈞院聲明拋棄繼承(99年度繼字第144號),為此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債權憑證附卷可稽,復經本院調閱上開拋棄繼承事件之卷宗查核無誤,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袁雪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書記官黃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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