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重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重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重附民字第22號原告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法定代理人 賴伯勳 被告 楊晸盛
湯侑釗 被告昭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振聲 上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刑案案號:97年度訴字第108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雨明
法官王秀慧法官洪瑋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凱男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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