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43號聲請人富森廣告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維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3年4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649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2年11月7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649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3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書記官陳玉芬┌──────────────────────────────────────────────────────┐│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4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中悅建設開發股份有│土地銀行桃園分行│102年10月11日│600,000元│ARC一八四二六│││1│限公司││││五七││├─┼─────────┼─────────┼───────────┼────────┼────────┼──┤│00│中麓建設股份有限公│臺灣銀行東桃園分行│102年10月11日│400,000元│AH七三八六七九│││2│司││││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