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774號上訴人圓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洋昀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洋昀實業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3年度訴字第
774號給付貨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玖萬參仟伍佰參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貳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舒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5月4日
書記官張坤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