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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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訴字第25號

原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林邦樑

訴訟代理人 羅晏琦

曹瑞泰

趙怡晴

被告 程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中第三項關於「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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