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司補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司補字第38號
聲 請 人  吳進文
相 對 人  吳進欽
相 對 人  蔡吳彩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產權合法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土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
  據繳納聲請費,查聲請人調解聲明請求相對人應將門牌為高
  雄市○○區○○街○○○○○號房屋及坐落高雄市○○區○○○
  段○○○○號土地返還產權合法登記,是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為
  新臺幣(下同)2,323,132元【計算式:建物現值207,900
  元+面積215.84㎡×公告土地現值9,800元/㎡=2,323,13
  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
  新臺幣2,000元。茲依同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
  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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